为了做到“以人为本”,加快县、乡(镇)基层发展,从源头解消社会群体性事件,本章从四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本章所提对策建议,涉及顶层设计和国家层面立法,这是前述第六章《提高基层政府应对社会群体性事件综合能力的对策研究》所不能解决的。例如,本章第二节《“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基层政府应对与解消社会群体性事件提供制度保障》,第三节《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和征地拆迁项目建设中农民财产权的实现方式》,第四节《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和征地拆迁项目建设中征地程序的规范》,都需要通过国家立法,制定政策,进行顶层设计。
因此,本章《“以人为本”加快县、乡(镇)基层发展——从源头解消社会群体性事件对策研究》,虽然与前边第六章《提高基层政府应对社会群体性事件综合能力的对策研究》同属对策研究,却需要独立作为一章,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