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发展的整体评估
出版时间: 2016年03月
近代中国农村合作事业最初虽为民间社团所开创,到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各地方政府顺应时代需要,及时倡导,实与合作事业以有力推动。1931年之沿江灾区及1933年之华北战区,由农赈而进入办合作,与1934年“剿匪”区以农村合作为战争“善后”之方策,又为我国扩大农村合作之一机缘。总之,国民政府农村合作政策的确立,应为20世纪30年代我国农村合作运动迅速发展之最主要原因。因此,进入20世纪30年代中后期,农村合作社已不再是河北省“一枝独秀”,江浙、华南、华北地区乃至全国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合作事业进入由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多方推动的阶段,并得以迅速发展,大有“一泻千里”之势。虽然,在国民政府农村合作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国民党中央和政府自始至终发挥了特殊的推动作用,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采取了各种行政、教育和金融财政政策措施,故可以说,南京国民政府为中国农村建设“安排”一种全新的经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或范围内产生了相应的经济社会作用。然而,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由政府主导的合作制度,无疑留下了深刻的政治痕迹,最初尝试性的农村合作事业在国家建设“急功近利”的催迫下,整体上只能是一种“有量无质”的客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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