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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彤
机构: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个人简介: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 失独家庭养老服务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武萍张毅付颖光刘晓彤 出版时间: 2019年05月
    本书针对失独家庭养老服务问题,以从法制层面保障失独家庭权益的理论依据为切入点,阐述了失独家庭权利救济的理论基础,对权利保护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述。针对失独家庭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从救济原则、救济路径、救济领域、救济的创新等多元视角,构建了救济制度的基本模型。同时,本书尝试从国外社会救助权利救济的方式中寻找灵感,对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的社会救助制度和方法进行梳理,为中国社会保障权行政救济路径的选择提供有益借鉴。最后,对失独家庭相关权利的法律救济体系进行了设计和构想,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 失独家庭权利救济的理论基础
    出版时间: 2019年05月
    20世纪8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在中国出台,有其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与之相应,从法制层面保障失独家庭的权益也有其理论依据。
    关键词:
  • 我国失独家庭权利救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出版时间: 2019年05月
    失独家庭虽然与计划生育政策息息相关,但作为一个称谓近几年才出现,也有的新闻媒体称其为“失独父母”“失独老人”。当前针对失独家庭的概念,学界并未有讨论,一般认为:失独家庭是指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独生子女由于主客观因素死亡后,父母未再生育或领养子女的家庭。也有人称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为“失独群体”,指其独生子女因灾害、疾病、意外、自杀等原因死亡,从而永远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们,其年龄大多在四五十岁及以上,且一般情况下,由于年龄或其他原因他们不能或不愿再生育、收养子女。
    关键词:
  • 失独家庭权利救济的制度构建
    出版时间: 2019年05月
    无救济则无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是任何“法律人”都耳熟能详的法谚,也是亘古不变的法律真理。权利需要保障,因为权利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观念、一种制度,是在一定社会时期人们对某种资格、利益、力量或主张在观念上或规范上的肯定。一种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其他人承担和履行相应义务的程度,并需要一种文明秩序的维系。而权利只有付诸实践,在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各项活动之中,按照预定的规范轨道循环往复才能最终转化为稳定的社会秩序。但是,现实中各权利主体的权利意识、权利行使方式、目的各不相同,尤其是不同权利背后可能隐含着尖锐的利益冲突,这就导致通过观念和制度所预设的权利在现实中极易受到侵害。所以早在古罗马时期,便产生了“有权利即有救济”的观念和相应的制度,到了中世纪英国更是发展出“救济先于权利”的法律制度。由此可见,要真正保障失独家庭的权利,必须构建完备的救济制度。
    关键词:
  • 他山之石:国外社会救助权利救济方式的借鉴
    出版时间: 2019年05月
    失独家庭是社会保障的特殊群体,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实施针对失独家庭的特殊帮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独家庭的困难,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社会救助制度的逐步完善,对失独家庭的救助将会制度化、体系化。为了保证现有的救助措施和即将实施的对失独家庭的特殊救助能够落实,使社会救助对象的各项权益得到保障,必须设计完备的救济制度体系。在我国,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已经得到宪法的确认和保护,在我国参加的《国际人权公约》中也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从法律层面的规范来看,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律只有2011年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其他方面的规范多数是地方性法规和各类规章,社会救助领域主要的规范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所以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亟须出台“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法律和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适应现代化的进程,走上法治化的轨道。社会保障权的法律确认和保护是一个国家政治和经济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当权利被侵害或被忽略时,权利人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这是国家应尽的义务。
    关键词:
  • 失独家庭权利法律救济体系设计
    出版时间: 2019年05月
    《宪法》第二章确立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九条规定:“婚 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可以看出,国家将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义务以宪法这一最高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