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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权利法律救济体系设计

作者:
武萍 张毅 付颖光 刘晓彤
出版日期:
2019年5月
报告页数:
63页
报告字数:
37938字
所属图书:
失独家庭养老服务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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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第二章确立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九条规定:“婚 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可以看出,国家将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义务以宪法这一最高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关键词:

权利法律救济失独家庭

作者简介:

武萍:武萍 辽宁大学人口研究所研究员,经济学博士,辽宁省特聘教授,民商法和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专业博士生导师,入选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多年来一直从事人口老龄化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以及国家民委项目多项。作为重大项目子课题负责人,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3项,其他省部级项目10余项。在《人民日报》《中国行政管理》《中国软科学》《统计研究》等国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其中被CSSCI收录25篇,被转载引用40余次。针对社会保障热点与前沿问题,接受辽宁电视台、沈阳电视台等媒体的多次采访。独立和参与出版学术著作7部,其中学术专著《中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研究》获得辽宁省政府奖(哲学与社会科学)二等奖。获得辽宁省政府奖(哲学与社会科学)等国家和省部级奖励10余项。主讲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与管理、现代人口理论、人力资源管理、社会工作项目服务与项目管理等课程。

张毅:张毅 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辽宁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1996~2013年求学于辽宁大学,先后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学位。长期关注社会保障法、养老服务领域,发表相关论文、报告10余篇。

付颖光:付颖光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婚姻继承法。发表论文12篇,参与课题12项,参编教材4部。

刘晓彤: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文章目录
确立失独家庭的权利体系
  • (一)确立失独家庭权
  • (二)失独家庭权包含的具体权利
制定失独家庭补偿法
  • (一)失独家庭补偿法的立法现状
  • (二)失独家庭补偿法的立法目的
  • (三)失独家庭补偿法的立法必要性
  • (四)失独家庭补偿法的立法原则
  • (五)失独家庭补偿法的适用及补偿内容
  • (六)失独家庭补偿法应确立直接补偿方式
  • (七)失独家庭补偿法应确定失独家庭补偿的主管机构及操作程序
  • (八)失独家庭补偿法应确立补偿的经费来源及管理
确立失独家庭救助的具体制度
  • (一)放宽收养条件,增设不完全收养法律制度
  • (二)法律应明确规定将社会抚养费作为失独家庭的主要资金来源
  • (三)明确失独家庭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失独养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