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作者列表 > 详情
曹泮天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个人简介:

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金融财税法教研室主任、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金融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土地法。先后在《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部分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出版个人专著2部、参编教材2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多项。

  • 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风险控制与法律构造
    曹泮天 出版时间: 2025年01月
    作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创新的产物,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经历了从试点探索到深化扩展,已在我国一些地区落地生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基于风险理论的视角,既有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根据风险的公共性程度,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风险可类型化为个体风险和整体风险,个体风险主要包括信托要素配置失衡和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失败;整体风险主要包括地方政府角色定位失当和农地“非粮化”“非农化”。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风险控制必须以类型化治理为导向,以体系化法律构造为旨归,根据不同类型的风险设计差异化的风险控制规则,对个体风险和整体风险分别通过风险分配机制和风险调控机制进行控制。
  • 《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风险控制与法律构造》绪论
    出版时间: 2025年01月
    本文为书《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风险控制与法律构造》的绪论部分。作为“放活经营权”重要实践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要得到可持续性的发展,就必须审视其可能面临的风险,并从法律上构造完善的风险治理规则。本文介绍了该研究的现状及价值、逻辑架构和研究方法、可能的创新和不足之处。
  •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正当性理据
    出版时间: 2025年01月
    本文旨在通过从内在动因、制度基础、现实逻辑等视角论证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正当性基础。就内在动因而言,本文结合信托原理,从理论上阐释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并通过与其他土地流转方式的比较,彰显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特点,从而总结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功能优势。就制度基础而言,本文从制度变迁与发展的视角,主要回顾我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从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再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下的经营权分置这一历史变迁轨迹,论证“三权分置”改革为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提供的制度空间。就现实逻辑而言,本文总结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在实践中的积极意义,从而为“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正当性提供实践依据。
  • “两权分离”下农村土地信托的实践考察
    出版时间: 2025年01月
    本文聚焦近年来全国各地开展的土地信托试点。经过对实践的考察,将我国农村土地信托试点模式大体分为两类:一是早期“平台型”农村土地信托模式,主要由政府设立的信托机构发挥中介作用,向土地流转的供需双方提供媒介服务,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并非依信托机理构建的信托关系;二是新型“金融化”农村土地信托模式,由专业化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依照信托机理构建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关系,通常都设计了融财产权信托和资金信托为一体的复合结构。这两类模式在背景、机理、结构、影响等诸多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结构的基本要素
    出版时间: 2025年01月
    本文通过信托法理的运用,逐一讨论并分析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结构的构成要素,包括信托主体、信托财产、信托设立行为、信托目的四个方面,并结合实践评析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结构中各要素的实然和应然配置问题。就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主体而言,涉及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及选择、受托人的主体资格及选任、受益人的确定等。就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财产而言,广泛的共识是“三权分置”下的信托财产应为土地经营权;“两权分离”下的农村土地信托之信托财产则存在争议,主流的观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设立行为而言,则包括信托设立的意思表示行为和财产转移行为两个方面,体现在信托合约的达成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及其登记规则问题上。就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目的而言,多数观点将其归于私益目的一类,但本研究主张应重塑农村土地经营权之信托目的。
  •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风险研判
    出版时间: 2025年01月
    本文基于农村土地信托的实践及现行农村土地信托相关制度的缺漏,借鉴风险及风险社会理论,梳理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依据公共性程度,将这些风险进行类型化划分;在此基础之上,针对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风险问题,从风险治理的视角,提出以风险分配和风险调控为核心的风险治理整体框架。具体来说,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风险大体分为两类:一是个体风险,主要包括信托结构要素失衡风险和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失败风险;二是整体风险,主要包括地方政府角色定位失当风险和农地“非粮化”“非农化”风险。在风险治理的整体框架中,个体风险主要依靠风险分配机制来应对,因为作为客观存在的风险,只有考量谁来承担风险、承担哪些风险以及承担多少风险的问题,才能在治理过程中更好地界定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并对此构建相应有效的激励或惩罚机制,使相关方在应对风险时找到自己的位置,在法律上一般是通过私法达到风险分配的效果;整体风险则主要依靠风险调控机制来应对,风险调控的目标是规避、预防或减少风险,在风险发生前需要考虑的是如何规避、预防风险,而风险一旦发生,所采取的措施就只能是尽可能地减少风险;而要从整体上控制风险的蔓延,一般需要采取具有普遍管制性和约束力的公法手段,如通过对主体资格、行为方式等进行管控从而达到调整和控制风险的效果。
  • 风险分配视角下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之个体风险的法律应对
    出版时间: 2025年01月
    本文是基于前文论述的风险治理整体框架中风险分配机制在法律上的适用,而构建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之个体风险的法律应对策略及举措。就信托结构要素配置失衡风险的法律应对而言,应从厘清信托主体资格、优化信托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构建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制度、重塑土地经营权信托之信托目的等方面着手。就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失败风险的法律应对而言,应树立给予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性金融财税支持的理念,倾斜性金融支持应坚持政策性金融支持与商业性金融支持的协同策略,优化信托计划、信贷、融资担保、农业保险等金融支持举措;倾斜性财税支持应秉持财政与税收协同的策略,进一步完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财税支持措施。
  • 风险调控视角下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之整体风险的法律应对
    出版时间: 2025年01月
    本文基于风险治理整体框架中风险调控机制在法律上的适用,探求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之整体风险的法律应对之策。就地方政府角色定位失当风险的法律应对而言,应结合农村土地信托的实践,探寻地方政府角色定位的评判标准,在此基础上提出地方政府应作为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中“公共物品”提供者的应然定位,地方政府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意思自治,不能成为土地经营权信托法律关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就农地“非粮化”“非农化”风险的法律应对而言,主要从内外部因素着手,形成信托内部规则优化和信托外部制度完善的合力。
  • 《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风险控制与法律构造》结语
    出版时间: 2025年01月
    本文为书《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风险控制与法律构造》的结语部分。就“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正当性理据而言,本研究从内在动因、制度基础、现实逻辑等视角论证了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正当性基础。本研究认为在“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模式的选择方面,应摒弃早期“平台型”农村土地信托模式,转而寻求新型“金融化”农村土地信托模式的优化,针对“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中整体风险的治理,一般需要采取具有普遍管制性和约束力的公法手段,如通过对主体资格、行为方式等进行管控从而达致调整和控制风险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