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
甲方:北京Z学院招生办公室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为做好2005年度招生工作,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委托招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县)开展招生宣传及报名咨询工作。
2.甲方向乙方提供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招生简章以及委托书等有关招生宣传资料及证明文件。
3.甲方为乙方提供《北京Z学院委托招生授权书》以便乙方在实际工作中证明身份。《北京Z学院委托招生授权书》作为本协议附件,与协议同时生效。委托关系终止,乙方需停止上述身份证明文件使用,并交还甲方,未按时或未交还者不予结算劳务等所有相关费用。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甲方规定开展招生工作,了解乙方招生进展情况。必要时,甲方派专门人员到乙方招生区域进行检查和指导工作。
5.甲方负责整体媒体广告的统一管理,如在当地发布广告时,乙方可申请公布联系方式以便招生,甲方在审批同意后可根据广告情况酌情刊登。
6.凡由乙方出资所发布的所有形式广告内容,必须经甲方负责此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外地及不便到校者,可通过传真签字确认。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7.根据乙方招生的范围和预计人数,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定数量的招生简章和带有统一编号的新生报名表及报名费收款收据。
8.新生报到、注册、缴清费用一个月后,凭《北京Z学院委托招生授权书》、新生报名表、报名费收款收据存根,向乙方按标准一次性支付代理招生费。
9.当年10月8日起开始兑付,至12月底兑付完毕。如因乙方原因未办理结算的,逾期不再办理兑付。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并签署招生代理协议,同时填写《北京Z学院招生代表登记表》,确定固定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未签署招生代理协议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兑付手续。
2.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介绍甲方的情况,不得承诺宣传资料和学校招生政策以外的其他任何内容。乙方在当地以甲方招生办公室人员名义开展招生工作,有责任和义务自觉维护甲方的良好形象和声誉,不做任何有损甲方声誉和利益的言行。
3.乙方在被委托招生期间,一切费用自负。要遵纪守法,注意安全。如违法乱纪或遇到意外,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私自印刷各种宣传品,不得私自刻制任何形式的、带有甲方名义的印章,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终止执行本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乙方要及时将新生报名表用特快专递、传真、信函等形式寄发给学院招生办公室代理招生负责人收,以便准确无误确认乙方招生成果,落实劳务推荐费用。
5.乙方除收取学院规定国内学历教育各专业30元报名费、中外合作专业100元报名费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6.乙方应根据甲方统一的工作安排,协助或代为发放甲方有效的《录取通知书》及新生入学登记表,并保证最终送达考生手中。同时提前向甲方传真或电邮来京报到或参观学生人数、姓名、性别,所乘车次和抵京时间,并根据规定的报到日程,周密安排组织好已报名学生集体乘车来京报到,直至抵达甲方报名地点正式注册交费。
7.乙方承诺在甲方授权区域内开展招生工作,不得参与其他任何民办高校的招生工作,一经发现或从我校向其他民办高校推荐生源的,则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和其他责任的权利。
8.乙方必须每两周将所收集的生源信息和招生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甲方(按固定格式),接受甲方统一工作指导。两周以上与甲方中断联系、无工作进展及下一步工作计划者,本协议自动解除。
三、招生成果的确认及付酬方式
1.兑付依据: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北京Z学院委托招生协议书》及甲方《北京Z学院委托招生授权书》为准。当未签署协议者所推荐学生名单与已签署者名单重复时,则以已签署者名单为准,而未签署代理协议者原则上不予兑付。
2.名额确认:以乙方在新生入学前提供的纸质报名表等档案或传真为准,即乙方给甲方寄发或传真的原始新生报名表或复印件、收款收据存根为准则;学生尚未及时填写上述表格的,代理人必须先到招生办公室索取带编号的新生报名表填写,并在招生办公室注册登记,否则,不兑现劳务推荐费用。
3.网络招生:通过网络招生的代理商,必须在新生入学前提供新生详细的报名信息,只提供人名单者,不予兑现。
4.兑付方式:新生缴齐一学年费用的,甲方按协议给乙方一次性付清劳务推荐费;新生入学一个月后未交齐至少一学期费用的,不予结算代理费;新生如按学期交费的,则代理劳务费按学年劳务费的一半支付,其余部分将待学生交齐第一年学费后补发。学生入学后至第二年3月底仍未完清全年学费或减免学费的,第二学期不再给付招生代理费。考生因成绩优秀享受奖学金或助学金的则不在此列。学校鼓励招生代表为学院推荐优秀考生。
5.领取办法:乙方提供正式发票,可以领取招生劳务费用。否则,甲方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
6.名单确认:一名新生被多个代理人介绍,按第一时间提供新生纸质的(含传真)准确、详细报名信息的代理人结算;不能提供报名表和报名费收据的不予确认。
7.招生奖励:甲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乙方招生代理劳务费。

学历教育专业招生代理劳务费标准和计算办法

中外合作专业招生代理劳务费标准和计算办法
8.学院为鼓励本校学生团招生和勤工俭学,学生如将招生奖金充抵学费的,则奖励标准如下:

国内学历教育专业招生代理劳务费标准和计算办法

中外合作专业招生代理劳务费标准和计算办法
四、有下列情况者,不支付乙方劳务费用。
1.乙方有欺诈行为。
2.乙方将双方合作细节和招生运作方式透露给任何第三方的,视为违约。
3.在学校附近和校园内拦截新生填写报名表的推荐人。
4.甲方发给乙方的报名费收款收据、《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没有交回学院的(包括用过的存根和没用过的收据、通知书原件、办学许可证等)。
5.虽在乙方协议区域内,但未到乙方招办咨询报名,且不在乙方最终提供的名单内者。
6.招生期间有其他违规操作行为或违约的。
五、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