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特殊的用工管理制度包括金融纪律处分制度和绩效薪酬递延制度。金融纪律处分虽脱胎于劳动纪律处分,但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金融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往往未能认识到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在进行金融纪律处分时容易产生纠纷。绩效薪酬递延制度也是金融机构独特的约束机制。递延绩效薪酬不属于应发工资,也有别于普通奖金,属于附期限和附条件的期待利益。递延绩效薪酬具有可逆性,在一定条件下金融机构可依法止付或追索、扣回,但是金融机构追索、扣回递延绩效薪酬的请求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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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坤:法学博士,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方向为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