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用公民权力来界定公民参与。非政府组织作为公民自组织,是公民权力的重要实现途径。文章分析了中国非政府组织在三种公民参与模式中的作用和特性。其中,以选举和人大代表制度为核心的结构性参与的赋权意义最强,但尚处于自组织性薄弱的个体参与阶段;最常见的决策性参与中,倡导性非政府组织在某些领域获得成功但仍未形成普遍的制度性参与途径;新型治理理念下的参与式治理模式,在农村、城市社区、弱势群体自治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面,形成公民权力新的生长点。文章最后指出中国非政府组织参与的首要障碍是中国传统以“大、小”和“消、长”关系为特征的取舍性权力结构。促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首先必须建设共享性权力结构,其基础是政府的公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