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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详情
NPO管理的生命在于改革——评日本NPO法律制度及其革新
作者:
李勇
出版日期:
2007年12月
报告页数:
5页
报告字数:
3995字
所属图书:
中国非营利评论(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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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版阅读
生成引文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12.248-252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
王名
摘要:
解散一般社团法人时,必须两周以内在其主要事务所的所在地进行解散登记。一般财团法人解散时必须进行清算。清算时必须设置一人或两人以上的清算人。大规模一般财团法人的清算法人,必须设置监事。理事、章程规定的人、根据会员大会或者评议员会的决议被任选的人、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任选的人,可以成为清算人。在明确清算法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其债务的时候,清算人必须立即申请破产手续的开始。对于清算人履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的过失时,该清算人负赔偿对第三者产生损害的责任。剩余财产的归属根据章程条款的规定决定,未做决定的,由会员大会或者评议员会的决议决定。前述两项都未能规定的,剩余财产归属国库。清算事务终了时,应立即根据法律部令的规定完成决算报告。决算报告必须接受清算人会的承认。
关键词:
日本
管理
非营利组织
作者简介: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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