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在第二章中已经初步谈到,公共危机在本质上是一种压力状态。那么,公共危机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压力状态?突发事件发生后,产生了两种基本的社会后果:突发事件本身的客观伤害、潜在的社会风险显性化。而且,前者与后者也有关联,社会风险会逐步放大这种客观伤害。因此,突发事件发生后,至少会带来三种压力:一是回应性压力,即谁来处理;二是能力性压力,即如何有效处理;三是解释性压力,即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事件发生。前两种压力源于突发事件客观后果,第三种压力源于社会风险。
应急管理缓解了前两种压力。例如,应急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的确定解决了谁来回应的问题,缓解了回应性压力;应急行动程序的确定与优化解决了如何有效处理的问题,缓解了能力性压力。然而,应急管理并不能缓解第三种压力。换言之,应急管理即便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尽可能低的代价和尽可能小的社会影响有力地控制事态发展,并最终平息了突发事件,却无法释去人们心头的疑惑:事情是怎么发生的?为什么会发生?这是任何一个稍具理性的个体都会追问的问题。
那么,这第三种压力到底是什么?简言之,在转型期,它主要是一种合法性的压力。因为,第三种压力来源于社会风险,而社会风险来源于转型,转型又源于政府推动,层层追溯之下,压力最终落到了政府头上,变成了一种对政府合法性的拷问。贝尔早就说过,在现代性的背景下,“任何政治制度的关键问题,都是制度的合法性问题。”10891994这种合法性是指“政府系统能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这个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1089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