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层权力组织机构的设置从人民公社时期起,大致走过了以下四个阶段。一是人民公社时期,公社设区(镇),下设生产大队。这一时期的组织设置简单,党政高度合一,公社干部大多为工农干部,管理成本小,分工较粗,属高度集中的粗放型管理。二是20世纪80年代“撤社建乡”时期。生产大队过渡为自然村,乡镇设立专业化“七站八所”。这一时期党政开始分离,政事初步分开,但干部数量增加,管理成本上升。三是20世纪90年代初“撤区并乡建镇”时期,即撤大区合并小乡镇,成立大乡镇,在乡镇和自然村之间增设管理区。村级常设干部有支书、村长、文书及人口村长,均为民选干部。这一时期管理层级增加,政府对各项事务大包大揽。四是21世纪初的“撤区并村”时期,形成县、乡、村三级管理体制,并一直保留至今。这一阶段管理层级压缩,行政效率提高,依法行政大力推进,政府虽不再全包全揽,但强势行政涉足微观经济和村民自治的现象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