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近期发生的精神疾患肇事反映出对非京籍精神疾病患者管控的“真空”和对京籍精神疾病患者管控的部分“失效”问题。目前的法律责任不足以督促监护人勤勉履行监护职责。对精神疾病患者管控的立法完善,应该包括增加分类管理、调整监管主体范围和明确强制医疗实体条件。
立法完善精神疾患责任定位
左袖阳: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主持完成“中美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比较研究”“犯罪控制的公众参与研究”等多项课题,出版《刑事法上的明知问题研究》《社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解读》专著两部,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