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各章我们讨论了土地与农民的关系、土地与国家的关系、土地与乡村发展的关系。
其一,就土地与农民的关系,我们从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类型提出了新的见解,分析了四种类型各自的适用条件,提出农业经营组织要因地制宜,目的是保护农民的土地收益和总福利增长,以及发挥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并提高土地生产率。
其二,就土地与国家的关系,我们提出了土地开发权的界定和管辖治理,但是对开发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就是农村土地的非农经营收入不能归农民所有。从国外的经验看,区分农用地的农业经营与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和对农业经营的保护紧密相连,如对农业的产业全过程服务,职业农民对农业生产经营全产业链的参与,美国的农业休耕政策,农业保险,都是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对农民职业保护的有机组成部分。现在农民的收益有相当一部分就来自土地非农经营收入,有的地区在城市扩张征用农村土地时对农民的未来发展有所考虑,将一部分建设用地如占总征地份额的8%~10%留给村集体,作为村级股份制经济的基础,即使村改居后村落共同体不存在了,村的股份经济共同体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宁波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其三,我们针对国家对农村土地的占补平衡,根据农村与城市中心不同距离的圈层结构,提出要具体分析不同圈层地域农民的需求和意愿,要根据农民的不同特点分别对待,有针对性地讨论农民的收益以及对农民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