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的问题,是家庭主义能否成为构建社会公共秩序的原则。在论述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原则差别之后,作者认为,家庭主义原则无法推演出非个人的公共性规则。因此,在其基础上构建的社会可能是私人社会,而非公共社会。
社会建设公共性家庭主义
张静: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毕业于四川大学(学士)、南开大学(硕士)、香港中文大学(博士),研究领域为政治社会学。发表作品有《国家与社会》(主编)、《利益组织化单位:企业职代会案例研究》、《法团主义》、《身份认同研究:观念态度理据》(主编)、《转型中国:社会公正观研究》(主编)、《社会冲突的结构性来源》、《社会组织化行为:案例研究》(主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