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土地改革和互助合作的价值取向是科学的,兼顾了公平和效率。一方面将主要由地主和富农控制的土地变为农民私有,调动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实行农民自营和互助合作,既提高了农民的劳动能力和积极性,又发挥了农业劳动分工协作的优点,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1955~1957年底,土地由农民私有转变为农业高级合作社集体所有,农业由农民自营转变为高级社集体统一经营。这种土地制度,在所有制方面一定程度上超过了与当时农业生产力相适应的土地占有社会化的程度。在经营制度方面,统一经营和所谓的按劳分配超过了当时农民所能接受的程度,但没等到问题充分暴露就进入了人民公社制度。人民公社制度的实施,土地和主要农业生产资料收归集体所有,占有制的社会化程度远远超越了当时农业生产社会化的水平。统一经营既不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又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做到真正的按劳分配,而且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政治化,出现了土地等农业生产要素同劳动力离散的现象。所谓的公平成了当时农地经营制度的价值取向,农业生产效率极其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