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当代性别关系调节的主要方式,社会契约已经成为和谐性别关系特别是和谐婚姻家庭关系构建的基础与规则。但是,对于丰富而感性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控,社会契约始终存在着自身的功能限制。因此,必须综合历史与现实的考量对婚姻契约的不完全性所造成的妇女特殊劣势进行积极的纠正与必要的补偿。
和谐社会契约婚姻关系
潘萍:女,中共湖南省委党校妇女理论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