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犯罪1190587案件的情况,揭示自“两高”的环境司法解释颁布以来,其实施呈现的特点。主要有:①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激增;②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分布地域不均衡;③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解释》条文集中;④环境污染入罪的主体集中为规模以上企业之外的主体;⑤危险废物犯罪的惩治向纵深推进;⑥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被激活;⑦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相对数量下降十分明显。根据对以上特点的分析,作者提出了在环境司法实践中亟待加强与改善的几个问题。
“两高”环境司法解释实施概况实施特点
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法官,法学博士。
马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办干部,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