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型政府是近年来我国学者对经济社会全面转型时期政府治理模式由经济建设型向前演进的理论概括。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是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经济社会基础。公共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核心,也是现代行政的基本特征。提供公共服务是服务型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公共服务必须是高质量和高效率的,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是多元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公共治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为我国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
对于义务更加积极化、手段更加间接化的服务型政府来说,选择多元化的公共服务模式是发展的必然趋势。除了政府供给公共服务外,还有两种主要模式可供政府选择:市场供给模式和志愿供给模式。公共服务的志愿供给模式,是指政府调整自身的运作机制并调动尽可能多的社会力量,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来提供和改善公共服务的模式。如果说公共服务的市场供给模式主要在于私人利用交换手段以赢利为主要目的来提供公共服务,那么公共服务的志愿供给模式则主要在于非营利组织以志愿的形式提供服务。公共服务的志愿供给模式主要包括三种形式,即个人的志愿服务、非营利组织的志愿性服务或非营利性的收费服务、社区提供的公共服务。非营利组织以公共利益为己任,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实现治理目标的重要伙伴。慈善组织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非营利组织,现代形式多样的非营利组织都发端于此。在当代,慈善组织仍然是非营利组织中最重要的部分。与政府和市场相比较,慈善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具有微观效率优势。
随着我国政府由“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型的不断深化,政府将逐渐完成从“既是掌舵者又是划桨者”向“只做掌舵者”的职能转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需要逐步把一些公共服务移交给政府以外的多元主体来提供。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有合格的“划桨者”来承担起这部分公共服务的供给职能。慈善组织自身所具有的利他主义、服务于弱势群体、资源部分来自捐赠等特点,使它“天然”地成为“划桨者”的第一候选人。然而,目前我国政府与慈善组织间是一种控制型的“支配性协作关系”,大多数慈善组织只是一种外型化的慈善组织,它们实际上以类似于政府的模式运行,在社会结构定位上与政府的补充性强、分权性弱,在功能作用上与政府的执行性强、自治性弱,在运作机制上对政府的依附性强、独立性弱。显然,如果不打破这种政府与慈善组织间的“支配性协作关系”,慈善组织将根本无力承担起“划桨者”的责任。
我国的公民社会发育、慈善组织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是政府基于自身改革的需要,让渡出部分公共权力的结果。随着政府管理模式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将越来越需要依靠真正意义上的慈善组织来提供多样化的公共服务,这成为政府主动改革与慈善组织现行关系模式的现实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