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保护女性权利的法律大多是在“二战”之后颁布的。比如女性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方面,日本从1925年引入选举制,但当时只有男性才有参政权。女性为了获得参政权,开展了请愿、成立妇女参政同盟等一系列运动。但这些运动都没有达到实现女性完全参政的目的。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1945年,在美国主导下,日本才实施了“普通选举”制度,规定了凡是20岁以上的日本国民均享有选举权。另外,1948年制定的《基本教育法》规定了男女学生间应彼此敬重,相互合作,必须允许男女同校。而1947年颁布的民法也规定了女性的财产权利。同年,日本也颁布了《劳动标准法》,规定了日本女性在就业方面的一系列权利。本文将从东京(日本)女性的政治权利保护、文化教育权利保护、财产权利保护、反性骚扰、反家庭暴力及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方面进行总结和分析东京(日本)如何通过立法来保护女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