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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物业管理立法的回顾与反思

作者:
李朝晖
出版日期:
2008年8月
报告页数:
11页
报告字数:
9782字
所属图书:
深圳社会发展报告(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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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圳是全国最早制定物业管理法规的城市,2007年新的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完善了有关规定。但深圳物业管理立法存在立法滞后于实践、以物业管理公司为核心、特区立法等特征,并且业主权利及行使上的困惑、特区立法产生的困惑突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法规本身的可操作性不强、实体权利规定和法律关系设计上不合理。因此,建议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的共有关系为逻辑起点设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使政府监管由直接参与转变为法规执行的监管。

关键词:

立法物业管理业主自治法律关系

作者简介:

李朝晖:深圳市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地方法治、信息法等。承担完成“证券市场法律监管比较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借鉴国际经验,提高深圳法治化建设水平”“新时期深圳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研究”“深圳市大部门制改革研究”“深圳政府管理层级改革研究”“深圳率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研究”“深圳营商环境建设研究”等数十项课题;出版《个人征信法律问题研究》《证券市场法律监管比较研究》《新时代深圳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建设的理念与实践》等个人专著,参与10余部著作撰写;在《法学评论》《学术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

文章目录
·深圳物业管理立法历史回顾
深圳物业管理立法的特点
  • (一)立法滞后于实践
  • (二)物业管理立法大量借鉴香港立法
  • (三)以物业管理公司为核心的特征明显
  • (四)作为特区立法只适用于经济特区内
  • (五)作为特区立法有别于国务院条例
深圳物业管理法规在实施中的困惑及根本原因
  • (一)深圳物业管理法规在实施中的困惑
  • (二)产生深圳物业管理立法适用之困的根本原因
完善深圳物业管理立法的建议
  • (一)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的共有关系为逻辑起点设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 (二)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 (三)政府监管由直接参与转变为法规执行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