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章,我论述了国家对苦行者社会所做的制度安排。由于任何制度都必须通过人来贯彻和实现,这就引出了制度与人的关系问题。一方面,一定的制度会对人的观念和行为造成约束,进而影响人的观念和行为。另一方面,一定的制度又总是通过具有一定观念的人贯彻和落实的,就是说,制度总是通过人的行动得以再生产(或改变)的。制度与人的关系,实质上就是吉登斯所说的结构与行动的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不是“二元论”关系,而是“结构二重性”:结构既是行动的结果,又是行动的媒介。一方面,结构(内化的制度)是行动得以启动的条件;任何行动总是在一定结构框架下的行动。另一方面,结构的再生产或改变,只能通过人的行动得以实现。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对有关结构与行动的关系做了精辟的论述,详见(1)Anthony Giddens,Central Problems in Social Theory. London:Macmilland Education,1979.(2)Anthony Giddens,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Outline of the Theory of Structuration. Cambridge:Polity Press,1984。因此,要了解社会制度的再生产或转型,就必须考察制度(结构)和人(主体)的相互关系。在考察了苦行者社会的制度安排以后,我们就有必要探究这种制度背景下的人的主体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