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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海军
机构:郑州大学
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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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孟州人,2007年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法学博士。现任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社会冲突治理。先后主持1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2项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在《马克思主义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50余篇,获得河南省优秀教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 “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逻辑及社会治理
    谢海军 出版时间: 2015年09月
    进入21世纪后,以贵州瓮安“6·28”群体性事件和湖北石首“6·20”群体性事件为代表的“无直接利益冲突”呈现出高发态势,作为一种新型的群体性事件,有其独特的生成机理,并表现出一系列新特征。“无直接利益冲突”是目前影响中国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较为突出的风险与社会矛盾。“无直接利益冲突”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矛盾,展现了若干新特点。从静态特征分析,“无直接利益冲突”具有参与主体多元化、无组织程度、冲突手段暴力化、无利益诉求目的等特点;从动态特征分析,“无直接利益冲突”具有突发性、矛盾积累性、非线性演变、舆情助推增强等特点。虽然,“无直接利益冲突”具有打、砸、抢、烧等暴力冲突形式,但从矛盾性质上看,“无直接利益冲突”具有冲突主体人民性、非政治性、矛盾可协调性等特点,总体上属于非对抗性矛盾性质。“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独特生成机理主要表现为,其生成的动因并非单一因素,而是多种动因相互作用的复合型因素。“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的关键环节有日常生活中矛盾产生的源头、矛盾演变的中间环节、“本体”诱因事件和“变体”事件。四个关键环节中的不同动因及相互关系是,日常生活中利益受损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的基础性动因,经过利益表达受阻的中间变量,转变为“不公平感”的社会心理,这种社会心理以“隐性”状态存在于现实中,当遇到“本体”诱因事件时,在舆情助推作用下,不公平感的社会心理成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的直接动因,使“本体”诱因事件转变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面对“无直接利益冲突”产生的独特机理,需要建立复合型的治理机制。从矛盾产生的关键环节,需要分别构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源头预防机制、矛盾产生中间环节的阻断机制和事件现场的危机管理机制并进行多元治理。从“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的动因进行治理,需要分别健全矛盾源头防范机制、利益表达的畅通和矛盾化解机制、不公平感的社会心理纾解机制、危机防范与应急管理机制,并进行综合性治理。而贯穿这四个治理环节的红线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与执政能力的提升。
  • 河南省弱势群体权益维护推进举措与对策建议
    出版时间: 2014年06月
    弱势群体权益维护问题是河南省“三化”协调发展中的难题,2013年河南省出台了一些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新措施,包括省内信访平信免费邮寄、网上信访,逐步降低弱势群体维权成本;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环境污染入刑政策;提升弱势群体救助标准、完善公共政策的扶持力度等,从不同程度保障了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同时,河南省损害弱势群体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热点领域案件依然高发。河南省的弱势群体权益维护,有待于从根本上建立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制度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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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市城市精细化治理的实践探索
    出版时间: 2017年07月
    实施城市精细化治理以来,郑州市城市管理水平与繁华现代、畅通有序、生态宜居的城市形态相适应,实现中部领先、全国一流的城市管理目标。历经实践探索,郑州市城市精细化治理的组织结构、治理方式、治理成效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城市“四乱”问题大幅度减少、重点工作稳步推进、城市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全面增强、城市市容环境全面改善、市民满意度逐步提高。同时,在城市精细化治理深层次推进过程中也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主要梳理郑州市精细化治理取得的成绩,分析其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的措施,使郑州市城市精细化治理向着良性、可持续发展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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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概念、特征、类型与性质
    出版时间: 2015年09月
    从类型上分析,“无直接利益冲突”属于群体性事件范畴,它是伴随着我国社会矛盾变迁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群体性事件。从宏观上讲,它属于群体性事件的范畴,它和其他群体性事件有共同的特征;从微观上讲,作为一种新型群体性事件,它又有自身的特点与发展规律。概念是研究事物的原点,要研究“无直接利益冲突”就必须追溯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演变过程及其范畴变迁,从中分析“无直接利益冲突”概念与群体性事件概念的相似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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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的 系统动力机制
    出版时间: 2015年09月
    改革开放后,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着动态的变化,其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就是从改革开放初期单一型向多元并存的群体性事件类型转变,“无直接利益冲突”作为一种新型的群体性事件,其参与主体构成、生成机制、演变过程及其发展规律有自身的特点。笔者以“过程—事件”分析法为纵向坐标和“制度—结构”分析法为横向坐标,将“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场景延伸到日常生活中,以参与主体多元化的特征为研究起点,深入分析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出现在事件现场中的动因。依据“无直接利益冲突”事前、事发、事中、事后整个过程,区分“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的主要环节,即“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的源头矛盾、中间环节、诱因事件、无直接利益冲突四个主要环节。“无直接利益冲突”中不同环节生成的动因不同,分为基础性动因、中间变量动因、诱发因素动因、直接动力动因四个综合动因。“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各个环节和其动因,共同构成“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的动力机制,即源头基础性动因、中间环节的中介变量、诱因事件的诱发动因、无直接利益冲突现场的直接动因。探讨“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现场之外的源头性因素、事件现场的直接动因、事件诱因以及从源头性因素到直接动因的中间变量,分析不同因素在整个事件中不同阶段所起的不同作用及其相互演变的关系,探索“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的系统动力机制。
    关键词:
  • “无直接利益冲突”折射 社会矛盾的新变化
    出版时间: 2015年09月
    “无直接利益冲突”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矛盾,除了能够反映普通群体性事件的功能外,其独特的生成机理,折射出中国社会矛盾的特有现象,反映出我国社会矛盾发生的深层次变化。从“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冲突主体中分化为强势利益群体与弱势利益群体,反映出中国社会利益关系变迁中的“断裂”现象;从“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主体增多与暴力手段的使用,反映出中国局部社会矛盾的对抗性增强;从“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环节与动因增多,反映出人民内部矛盾的复杂化。“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现场演变过程呈现出突发性、非线性等现代风险社会的特点;“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中不公平感的直接动因,反映出中国社会部分利益型矛盾转变为社会心理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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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影响
    出版时间: 2015年09月
    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影响的分析,不再从此类事件的泛化影响谈起,而主要探讨此类群体性事件的特异性影响。作为群体性事件范畴的一种类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负面影响与其他群体性事件有共同之处,包括影响社会秩序稳定、造成社会损失等。同时,因为“无直接利益冲突”暴力性、泄愤性、多元主体等特点,使其负面影响超过其他群体性事件。这些负面影响包括:对社会秩序影响超越社会稳定层面,涉及政治稳定与国家安全,触及政治稳定的底限;削弱基层政府的合法性基础;经济损失惨重,并带来巨大“软”损失;容易被其他别有用心的国家所利用,给我国国际声誉带来损失。如果能从“无直接利益冲突”中吸取深刻教训,还能带来政策的修补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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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治理研究
    出版时间: 2015年09月
    综合“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环节和动力视角分析,需要构建矛盾源头预防机制,尽量减少矛盾产生的数量;要从矛盾产生中间环节,畅通利益表达渠道,提高利益表达效果,有效化解矛盾;预期矛盾产生的后果,纾解不公平感的社会心理,减轻社会矛盾心理能量;分析事件现场过程,提高危机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阻断“本体”诱因事件向“变体”事件转变。只有通过综合性治理方针,才可能减少或消除“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完整的矛盾治理不仅包括矛盾治理的策略,还应包括矛盾治理的理念。只有科学的治理理念才会有科学的治理策略,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多元治理机制,应该包括科学的治理理念与治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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