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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3 英国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制度

作者:
王名 李勇 黄浩明
出版日期:
2009年6月
报告页数:
报告字数:
9728字
所属图书:
英国非营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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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欧盟成员国中,英国可能是施行减免税最多的国家之一。对非营利组织而言,其税收管理方式取决于该组织是否以慈善为目的。如果非营利组织不是慈善组织,它一般适用与企业相同的税收制度。向非营利组织的捐赠一般不能获得税收减免的资格,对个人的大额捐赠还有可能征收遗产税。如果非营利组织是慈善组织,该团体获得慈善组织税收待遇的资格由所在地政府决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大部分慈善组织必须向慈善委员会登记。在慈善委员会登记是国内税务局承认其拥有慈善组织身份的基本前提。在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对慈善组织登记的要求不尽相同,这两个地区的慈善组织,以及英格兰和威尔士慈善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慈善组织,必须直接向国内税务局申请慈善组织税务登记。

关键词:

英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

作者简介:

王名:博士,毕业于日本名古屋大学。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研究所所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明德公益研究中心理事长,《中国非营利评论》(中英文版)主编。曾任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著有《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2001)、《中国民间组织30年——走向公民社会》(2008)、《社会组织论纲》(2013)、《建言者说》(2013)、《非营利组织管理》(2015)《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中国社会组织1978~2018》等专著。获得的主要奖项:2013年度责任中国“公益思想奖”;2013年度“慈善事业推动奖”。

李勇: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助理、助理研究员,明德公益研究中心主任。山东大学光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理学博士,清华大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组织治理、社会创新与治理。清华社会共治研究丛书副主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黄浩明:项目管理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法定代表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亚洲土地改革与乡村发展民间组织联盟理事。编著《非营利组织战略管理》、《国际民间组织合作实务和管理》、《中外民间组织交流与合作》等书。

文章目录
·附1.3.1 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概况
附1.3.2 非营利组织的所得和资本利得税
  • 1.非营利组织(非慈善组织)的所得和资本利得税
  • 2.慈善组织的收入和资本利得税
  • 3.慈善组织的贸易行为
·附1.3.3 增值税
附1.3.4 向慈善组织的捐赠
  • 1.赠与和遗产税
  • 2.所得税
  • 3.捐赠人得到的好处
  • 4.契约协议
  • 5.薪水册捐赠
  • 6.商业捐赠人
  • 7.股票和证券捐赠
  • 8.对慈善组织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