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除了国家批准的民办学校可以为国家招生计划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外,非国家招生计划的学生和其他的民办高校的学生都不能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民办高校也始终没有与公办高校一样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一方面,民办高校从诞生的那天起,就在国家政策的夹缝中生存;另一方面,在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中,大学只能是“国家办的”。我国民办高校从诞生的那天起,就历经坎坷,常常遭遇不解、怀疑、指责。
中华社会大学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所民办大学,创建之初就面临着夭折的危险。“社大初创时,由于开学前准备工作不够充分,领导层中极个别同志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用人不当,致使个别专业在招生工作中发生不应有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更有甚者,社会上个别不法分子,打着社大牌子,招摇撞骗,破坏社大声誉。而教育行政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对社大这一新生事物,不鼓励、不支持、不帮助,反而借中华社会大学工作中的一时失误,断言要取缔中华社会大学,使社大创办伊始就处于极其艰难的境地,面临夭折的危险。”(于陆琳,1992:22)
为了起码的生存,也为了进一步的发展,民办高校不得不运用种种生存和发展的策略。一方面,民办高校不放弃获取体制内的平等法律地位的努力,既可以通过自身的发展,由“文考”“自考”学校上升为“统考”学校,也可以组织学生参加通过自学考试和学历文凭考试,帮助学生拿到国家承认的“自考”文凭和“文考”文凭,上一章已对此进行了分析。同时,民办高校试图通过正面宣传和“集体越轨”的方式来谋取社会对民办高校的承认,以获得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社会是否承认一所民办高校为“大学”,主要看重三点:一是民办高校能否称得上“大学”;二是民办高校能否培养出合格的毕业生;三是民办高校能否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正如一位民办高等教育界的资深人士所说:
学生求学无非两个目的,一个是求知,为了学真知识、真能力。在职的人,学习一般是为了求知,比如学个电脑。再一个是证书,包装自己。(LYH02,2003)
为了获得民众的承认、社会的承认,民办高校通过正面宣传和“集体越轨”这两条途径来扩大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