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募捐资格的设置、标准及其运行,以及事中的监管和事后的责任机制等一系列制度,在《慈善法》制定过程中引发热烈讨论,也是配套立法和实施中的焦点问题。慈善组织理应享有募捐的权利,慈善募捐活动也无疑需要监管。设置适度、合理、科学的慈善公募准入门槛,形成有力、有序的运行监管机制,既发挥政府公权力的门槛准入与执法监督功能,也充分发挥捐赠人的私力救济功能,公共媒体舆论的社会监督功能,形成各方参与、多元共治格局,促成慈善募捐等慈善活动的合法、良性运行。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监管
栗燕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行政法、社会法、法治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