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成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的新视角和核心议题之一。以往研究具有共识性地指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本质是协同共治。这就意味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协同治理。协同治理的根本属性是对治理过程中各种涉及治理活动的复杂因素的识别和总结,在这一过程中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多样性特征十分典型。C.Ansell and A.Gash,“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 2008,18(4):543-571.然而,在实践中,我们至少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问题。一是“谁在协同”。一般认为,“市域社会治理”的主体包括党委、政府、群团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公民等,“人人参与”的主旨虽已明确,但不清晰。这就涉及“主体协同”的基本要求。二是“为何协同”,即促使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坚持协同性的驱动力是什么。这里涉及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理念两个问题,前者是外在驱动力,后者是内在驱动力,要讨论的包括“体系协同”和“理念协同”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