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性是引发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实践困境的关键原因。所谓“模糊性”,本书指的是治理主体和治理领域的模糊。具体而言,在治理主体方面,尽管社会治理共同体已明确了“多元主体”,但是,党领导多元主体的治理实践,各主体的职责其实是难以明确划分的。葛兰西贴切地捕捉到了中国当前的情况,他在分析中国社会时将中国的上层建筑划分为两个不同的社会,一个是由学校、协会等组成的非官方的“市民社会”,另一个则是由政党和政府控制的具有一定官方背景的协会组成的“政治社会”。这些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以及它们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模棱两可、有着不明确的边界的。这一系列制度的价值在于,这些非官方的组织并不是用来对抗国家的,它们是国家力量的进一步拓展,其目的在于为统治阶级提供支持,对那些从属于统治阶级的人进行培育,使它们按照统治阶级所设计的规则展开行动。张永宏、李静君:《制造同意:基层政府怎样吸纳民众的抗争》,《开放时代》2012年第7期,第5~25页。同时,在中国这样一个面积广阔,充满复杂性和多元利益,且发展差距较大的社会,周雪光:《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开放时代》2011年第10期,第67~85页。必须采取有效举措以处置协同治理过程中的各种内在问题,促进协同治理的顺利进行:面积广阔反映出中国不同地区间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中央所制定的治理策略有时可能无法充分考虑各个地区的不同特征,从而难以发挥效用;同时,由于面积广阔,中央的治理政策在向地方进行传递时难免出现信息偏误,地方政府在执行时无法贯彻中央政府的本意,监管也存在较多阻碍。蔡禾:《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对周雪光、冯仕政二文的再思考》,《开放时代》2012年第2期,第135~1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