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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工智能的规制路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以《人工智能法案》为分析对象

作者:
曾雄 梁正 张辉
出版日期:
2024年1月
报告页数:
19页
报告字数:
16596字
所属图书:
敏捷与协同:人工智能治理理念与实践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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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欧盟发布的《人工智能法案》基于风险预防的理念为人工智能制定了一套覆盖全过程的风险规制体系,其提出的风险分类思路、产品规制路径、负责任创新和实验主义治理理念等对我国人工智能的立法规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立法必要性、立法体例、立法内容和立法的价值取向是讨论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四个重要面向。研究认为,我国人工智能立法是大势所趋,在立法体例上可以采取综合性立法方式,单独制定一部人工智能法;在立法内容上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机制设计;对于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坚持规范与发展并行的原则,制定一部兼具规制治理与产业发展的人工智能法。

关键词:

人工智能数字治理实验主义数据保护智能治理

作者简介:

曾雄: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学。

梁正: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科技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方向为科技政策、创新管理、新兴技术及其治理。

张辉:浦江国家实验室(上海人工智能实验室)青年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人工智能治理、博弈论与政策设计。

文章目录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制定背景与规制逻辑
  • (一)通过立法确保人工智能尊重人权并获得信任
  • (二)遵循“特征—问题—目标—举措”的规制逻辑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规制理念
  • (一)基于风险的规制
  • (二)倡导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
  • (三)坚持实验主义治理理念
对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基本评价
  • (一)引入市场规制路径,责任机制存在缺陷
  • (二)超前制定监管措施,引发妨碍产业发展的担忧
  • (三)过于倚重企业自治,规制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 (四)对人工智能进行明确定义和分类,但界定和分类的合理性受到质疑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对我国的启示
  • (一)人工智能立法的必要性问题
  • (二)人工智能立法的体例问题
  • (三)人工智能立法的主体内容问题
  • (四)人工智能立法的价值定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