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关于新中国农村问题的主流观点认为,土地改革和随后的人民公社制度从根本上摧毁了传统乡村共同体,而1978年之后的农村改革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乡村传统文化和村社共同体的回归。本研究试图提出一些商榷看法,即土地改革是对乡村社会出现的“病态”的基础性纠正,并重新提供了重建乡村共同体的社会条件;随后的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制度也不可能消灭村社共同体文化和生存模式,而是在原有基础上的一种改造,以适应推动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农村建设需要和国家更加广泛的政治—经济目标——现代民族国家。其过程、内容与结果比所谓的“破坏”实际上更具有所谓“草根社会”与国家政治、经济空前程度融合的建设性质。相反,对乡村村社共同体以及传统生活方式能够造成根本性颠覆的威胁力量,来自以简单化的市场取向的“现代化”对乡村的渗透。接下来的问题是,市场取向的“现代化”嵌入对传统乡村共同体的颠覆,不一定就是经常被假定的那种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