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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合法性的二维分析:农民合作组织的生存与发展——以山西省永济市农民协会为例

作者:
李振刚
出版日期:
2010年7月
报告页数:
15页
报告字数:
12581字
所属图书:
中国社会变迁:60年回顾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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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在政府和民间的共同推动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生效以后,各类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出来。农村丰富的实践,创造出了多种多样的农民合作组织模式。除了以经济功能为主的专业合作社外,还有一种重要的农民合作组织模式,它突破专业领域的限制,兼具经济和社会功能,学者将之称为综合农协(杨团等,2008)。目前,对于此种类型的合作组织模式研究相对较少,也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来规范支持此类组织的发展。山西省永济市农民协会就是这样一个具有综合农协雏形的农民合作组织。永济市农民协会于2004年在市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为“永济市蒲州镇农民协会”协会注册的名称为蒲州镇农民协会,实际活动范围涉及蒲州和韩阳两镇,习惯上称之为永济市农民协会,协会对外联系也用此名。。它是由农民自发组织成立的、我国首个以农民协会为名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组织。但在2007年,其又应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更名为“永济市蒲州镇果品协会”。

关键词:

作者简介:

李振刚: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社会政策研究室助理研究员,博士。

文章目录
·前言
·关于组织合法性的理论探讨
永济农民协会的发展过程
  • (一)调查地点社会经济概况
  • (二)农民协会的发展历程
永济农民协会的组织结构及其业务
  • (一)农民协会的组织结构
  • (二)公共服务部门的运作
  • (三)合作经济部门的运作
关于农民协会合法性的分析
  • (一)农民协会的合法化分析
  • (二)农民协会的合法性不足分析
简要结论
  • 1.自发性农民合作组织合法性获得的路径
  • 2.自发性农民合作组织具有经济与社会的综合功能特性
  • 3.法律合法性与行政合法性不足是影响自发性农民合作组织外部合法性的主要因素
  • 4.农民合作组织的内部合法性的获得,离不开合作金融
  • 5.自发性农民合作组织的建立与发展,离不开具有公益精神的社区精英的领导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