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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罚款权研究——兼谈对《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6条的完善
作者:
廖名宗
出版日期:
2012年5月
报告页数:
10页
报告字数:
7519字
所属图书:
深圳劳动关系发展报告(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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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版阅读
生成引文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05.284-293
秦晓南
李淯
古成
汤庭芬
摘要:
我国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罚款权均无规定,实践中给用人单位造成困惑。本文主张用人单位应该享有罚款权,并对如何规制用人单位的罚款权进行了探讨,兼谈对《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6条完善建议。
关键词:
用人单位
罚款权
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
廖名宗: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合伙人,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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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
用人单位应否享有罚款权之争
用人单位罚款权之规制
(一)关于罚款的原则
(二)关于罚款的适用范围
(三)关于罚款的程序
(四)关于罚款的幅度
(五)关于罚款与赔偿经济损失的关系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之完善
(一)“经济处分”用词模糊
(二)两个限定过多,且不利于操作
(三)“当月工资”包括内容不明确
(四)该条没有规定罚款时限
(五)建议规定员工离职时的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