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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罚款权研究——兼谈对《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6条的完善

作者:
廖名宗
出版日期:
2012年5月
报告页数:
10页
报告字数:
7519字
所属图书:
深圳劳动关系发展报告(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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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罚款权均无规定,实践中给用人单位造成困惑。本文主张用人单位应该享有罚款权,并对如何规制用人单位的罚款权进行了探讨,兼谈对《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6条完善建议。
关键词:

用人单位罚款权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

廖名宗: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合伙人,法学博士。

文章目录
·用人单位应否享有罚款权之争
用人单位罚款权之规制
  • (一)关于罚款的原则
  • (二)关于罚款的适用范围
  • (三)关于罚款的程序
  • (四)关于罚款的幅度
  • (五)关于罚款与赔偿经济损失的关系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之完善
  • (一)“经济处分”用词模糊
  • (二)两个限定过多,且不利于操作
  • (三)“当月工资”包括内容不明确
  • (四)该条没有规定罚款时限
  • (五)建议规定员工离职时的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