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的创立和传播是文化生产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把合法性的基础同统治的制度化加以区别”的基础上,按出现时间的先后,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出现过的关于合法性基础的证明(辩护)水平可以按等级排列被分为不同类型。在早期文明中,占统治地位的家族是借助叙述性的原始神话来为自身进行辩护的,“例如,法老就首先把自己说成是神,说成是霍鲁斯——太阳神之子”〔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观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269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合法性的需求日益增长,“必须给予辩护的不再仅仅是统治者个人,而是一个政治制度(统治者可能违背政治制度)”,则出现了第二种证明水平,即由孔子、释迦牟尼、苏格拉底、以色列先知、耶稣等开创的用以宇宙学、本体论为基础的伦理学、高级宗教和哲学来进行的证明。旨在解释全部世界(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最终依据、缔造统一原则的“论证”战胜了叙述性的神话,这种状况直到近代,尤其是现代科学诞生之后才被改变。〔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冠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269~2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