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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领域性别平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作者:
王新宇
出版日期:
2008年12月
报告页数:
10页
报告字数:
9433字
所属图书:
2006~2007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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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版阅读
生成引文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2.166-175
蒋永萍
谭琳
姜秀花
摘要:
就业领域的性别平等立法,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的欧共体,
528117
晚近的国际组织,如欧盟,则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大大推动了这方面立法的进程。
528118
就业机会平等立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也是国家消除各种歧视现象、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立法体系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经济的不断搞活,各种歧视现象也在不断涌现和加剧;再加上原有制度和观念对就业领域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就业机会平等立法已经刻不容缓。国外的就业机会平等立法,大多将性别平等作为立法重点。鉴于中国目前存在的女性就业受歧视现象较为严重,本文亦重点探讨就业性别平等立法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可行性
必要性
就业领域
性别平等立法
作者简介:
王新宇:
王新宇,女,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蔡定剑教授的支持与帮助,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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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中国女性就业受歧视现象
(一)就业机会不平等
(二)男女退休不同龄及退休金待遇不平等
(三)同工不同酬
(四)职业性别隔离
反性别歧视立法的必要性和重点
1.明确歧视的概念和反歧视的适用范围
2.反歧视法要解决反歧视专门机构的问题
3.建立处理纠纷的机制
反性别歧视立法的可行性
(一)目前中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允许出现这样的立法
(二)中国经济的良好发展为立法提供了可靠基础
(三)强化就业中的性别平等观念,为立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