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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特权还是平等:非营利组织财产权利的法律保障——兼论“公益产权”概念的意义和局限性

作者:
金锦萍
出版日期:
2008年7月
报告页数:
15页
报告字数:
13836字
所属图书:
中国非营利评论(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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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营利组织的财产归属和使用上的特殊性因“公益产权”概念的提出显得更为清晰,但是却会导致对于法律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财产所有权的认识误区。非营利组织财产上的特性既不应该抹杀非营利组织对于其自身财产的所有权,也不应该使其取得超越其他私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

非营利组织法律保障财产权利

作者简介:

金锦萍:祖籍浙江宁波,北京大学法学学士(1995年),北京大学法学硕士(2001年),北京大学法学博士(200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2004~2006年),耶鲁大学访问学者(2005年),密歇根法学院访问学者(2006年)。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南都观察特约顾问。长期痴迷于社会法、慈善法和非营利组织法的研究,作为此生使命之所在。已经出版的著作有:《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独著)、《中国非营利组织法前沿问题》(独著)、《社会组织财税制度》(独著)、《中国非营利组织法专家建议稿》(合著)、《转型社会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合编)、《新媒介赋权:国家与社会的协同演进》(合编),《通行规则:美国慈善法指南》(合译)、《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合译)、《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二)》(合译)、《非营利组织的治理》(独译)。

文章目录
·问题的提出
·非营利组织财产的特殊性以及“公益产权”概念的提出
·公益产权概念的意义
“公益产权”概念的局限性
  • (一)非营利组织财产权方面存在的特殊性并不足以成为其治理结构方面特殊性的充分理由
  • (二)“公益产权”作为法律概念的尴尬
  • (三)承认非营利组织的财产所有权,才能够真正保护其财产权利
  • (四)非营利组织所有权概念的明确并不助长其财产使用处分上的恣意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