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日本、荷兰与韩国等以社会保险制度推进本国长期照顾服务体系进一步转型发展的经验表明,长期照顾制度完善与长期照顾服务提供密不可分。换言之,长期照顾制度的制定及其完善如果能积极因应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变迁的内在要求,则可以有力促进该国或地区长期照顾服务体系的转型发展。基于这一经验,妥善解决我国台湾地区长期照顾服务体系转型发展所面临的各类焦点问题,其关键之处在于整合、制定长期照顾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调整、完善基本制度设计。依据彼得·霍尔(Peter Hall)的政策范式转移理论,我们知道,在一个运行正常的社会中,社会福利政策应该是动态变迁的。具体而言,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社会福利政策会因人口结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政治变迁等因素的变迁,而发生第一序列变化、第二序列变化乃至第三序列变化。在“‘政府税收’不足,缺乏稳定财源带动长期照顾服务发展,家庭负担沉重”70424174以及长期照顾服务人力不足等多重压力的驱使下,台湾地区正通过加快推进“长期照顾保险法”与“长期照顾服务法”的“立法”进程,在制度选择层面积极规划从“长期照顾十年”向“长期照顾保险”的进一步转变。此一系列具有长期照顾政策工具性目标(第二序列变化)意蕴的改革举措与提升照顾服务费(包含居家服务、日间照顾、家庭托顾)的给付标准等工具设置性目标(第一序列变化)意蕴的改革举措频频出台,表明台湾地区长期照顾服务相关政策即将发生从“整合式在地型发展期”到“普惠式法制化发展期”的第三序列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