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源远流长的传统契约思想为社会契约论提供了理论来源。古希腊智者最早用契约观念来解释政治生活。伊壁鸠鲁借用“原子”理论的张力,以形而上的方法宣布了人的自由的本质、国家起源的契约性质。在他的《格言集》中谈道:“自然法是一种求得互不伤害和都不受害的[对双方]有利的契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第34页。;“公正不是某个自身存在的东西,而是存在于人们的互相交往中,它是一种契约,是每一次在一些国家内为了不损害他人和不受他人损害而制定的契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第267页。可以看出,伊壁鸠鲁认为“契约”的缔结发于人性之“自然”,“社会契约”出自一种“自然法”,因而“公正”(“正义”)的也是“自然”的。他在诉求“正义”的价值时更大程度地凸显了个人的自由,因而推演出“社会契约”。马克思就曾指出,“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间的契约,起源于社会契约,这一观点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第147页。斯多葛学派的古典自然法学说为近代社会契约论提供了论证基础,而古罗马的自然法观念是经由西塞罗的阐释才得以流行的。但真正把契约理论用于解释主权国家,并进行系统的政治论证是从近代开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