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存在理解分歧,而且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冲突明显,致使各地司法部门对职业病劳动者能否享受人身损害赔偿实务操作不一,差异极大。由于事关职业病各方当事人重大利益,因此有必要梳理相关规定及实务具体操作情况,比较两套制度利益差别,同时分析相关理论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期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职业病人身损害赔偿理顺制度
彭小坤:法学博士,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方向为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