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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规制

作者:
胡兴东
出版日期:
2013年7月
报告页数:
25页
报告字数:
21841字
所属图书:
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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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个社会中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特别是设置上存在差异,如何规制这些不同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往往成为整个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重要问题。因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会带来各种机制之间的冲突、混乱,当事人之间的投机选择,以及纠纷解决机制主体的不作为等。我国西南民族地区历史上就存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国家为此也进行了大量的规制。

关键词:

西南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国家法的规制

作者简介:

胡兴东:男,1975年生,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法学博士后、教授。主要从事中国法律史、少数民族法律史和法律社会学等领域的研究。出版有《生存范式:理性与传统——元明清时期南方民族法律变迁研究》(2005年)、《元代民事法律制度研究》(2007年)、《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史》(2008年)、《中国古代判例法运作机制研究:以元朝和清朝为比较的考察》(2010年)和《治理与认同:民族国家语境下社会秩序形成问题研究》(2013年)等学术专著,在《中国法学》、《民族研究》和《世界宗教研究》等期刊上发表论文60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省部级项目5项,荣获云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三等奖和中国青年法学论坛第五、六期征文一等奖等奖项。

文章目录
第一节 历史上西南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制
  • 一、立法限制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
  • 二、规制少数民族固有纠纷解决机制的主体
  • 三、立法加强对少数民族采用固有纠纷解决机制的监督
  • 四、增加中央政府和地方流官政府的司法管辖范围
  • 五、限制和规制对少数民族固有法、习惯等适用范围
第二节 当前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中规制现状
  • 一、具有相应的立法规制
  • 二、不同纠纷解决机制适用范围不明确
  • 三、不同纠纷解决机制主体适用对象规制不明确
  • 四、对调解中依据的规制含混
  • 五、对调解效力的规制不明确
第三节 当前西南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下的规制选择
  •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纠纷解决机制法》进行整体规制
  • 二、法定分配不同纠纷解决机制适用的对象
  • 三、明确不同纠纷解决机制人员的选择标准
  • 四、明确不同机制的效力关系
  • 五、确立民族地区习惯适用的审查机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