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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西南民族地区有效治理

作者:
胡兴东
出版日期:
2013年7月
报告页数:
21页
报告字数:
18061字
所属图书:
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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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社会秩序形成和构建看,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秩序一种良好的或者说善治的社会秩序状态。中国在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后,虽然学术界对和谐社会特别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成要件及特征等问题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从研究成果看,对和谐社会的标准不同专业具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对和谐社会是什么都不进行严格讨论,仅是从自己专业和研究领域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我们认为,和谐社会其实是人类社会秩序良好社会中一种具有价值评价的社会状态,是对人类社会有序社会秩序状态的一种价值描述。然而,从实证角度看,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一种社会秩序状态,分析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从社会秩序的形成出发,这样才能对和谐社会的构成进行强有力的理论分析。于是,在分析和谐社会时必须先分析人类社会秩序的形成要素及构成社会秩序的因素。

西南民族地区是我国社会结构、民族成分、地理位置较为特殊的地区,繁多的民族群体、发展差异较大的社会结构、宗教文化迥异的社会现象、跨界而居的多民族群体等构成这一地区的社会现实。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地区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成为整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源,大量的资源提供了整个国家发展的基础。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和谐程度对整个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个和谐社会的构成是多方面的,其中有效的社会纠纷解决是一个正常社会中必要的组成部分。维持社会秩序和恢复破坏了的社会秩序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功能和要求。西南民族地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虽然产生并运行于小型简单社会,但现代社会并不能完全把这种传统社会秩序的形成机制消解,有时还在很多少数民族社区中产生重要的影响。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社会秩序运行中的恢复机制,起到重要的作用,所以构建起一个有效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西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

有效治理西南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简介:

胡兴东:男,1975年生,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法学博士后、教授。主要从事中国法律史、少数民族法律史和法律社会学等领域的研究。出版有《生存范式:理性与传统——元明清时期南方民族法律变迁研究》(2005年)、《元代民事法律制度研究》(2007年)、《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史》(2008年)、《中国古代判例法运作机制研究:以元朝和清朝为比较的考察》(2010年)和《治理与认同:民族国家语境下社会秩序形成问题研究》(2013年)等学术专著,在《中国法学》、《民族研究》和《世界宗教研究》等期刊上发表论文60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省部级项目5项,荣获云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三等奖和中国青年法学论坛第五、六期征文一等奖等奖项。

文章目录
第一节 纠纷解决机制与社会秩序形成的关系
  • 一、社会秩序的构成要素
  • 二、纠纷解决机制与社会秩序的关系
第二节 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秩序形成的特点与选择
  • 一、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秩序形成的特点
  • 二、新时期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秩序构建上的选择
第三节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构建西南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作用
  • 一、适应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纠纷的多样化需要
  • 二、适应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中地方性、民族性差异的需要
  • 三、让纠纷解决机制适应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差异性的需要
  • 四、有利于西南民族地区纠纷的有效解决
  • 五、有利于保障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的安定
  • 六、有利于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 七、有利于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的有效治理
  • 八、对完善和谐社会构建体系中纠纷解决机制体系有重要作用
  • 九、丰富西南民族地区和谐社会构建理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