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说到当代中国人的道德状况时,有一种说法,认为在讲道德前,先要守规矩,从而把对规范的遵守与讲道德当作了两码事。实际上,关于守规矩与讲道德的关系,可以从两个层面上来分辨。第一,从道德事实的构成而言,如前所述,外在的行为规范与个体的道德意识、道德心理特别是现实的道德行为是构成道德事实的两个层面,既然是两个层面,那么规范与个人的道德自然不能完全等同。李泽厚就曾明确区分了作为规范的“伦理”与作为个人内在心理形式、心理结构的“道德”:“伦理”是外在社会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和要求,通常指社会的秩序、制度、律令、规范、风习等,而“道德”则是人的内在规范,是个体的行为、态度、心理状态,即内在心理形式、心理结构,是个体内在的强制,也就是理性对各种个体欲求从饮食男女到各种“私利”的自觉压倒或战胜,使行为自觉或不自觉地符合规范。第二,外在的规范和内在的道德“两者”不能等同,这只是明确了一个方面,但这“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守规矩与讲道德是完全两码事?还是讲道德就是守规矩?对此又有两种观点:一种以涂尔干为代表,基于所有道德都是既有社会之产物的基本观点,涂尔干认为,所谓道德的行为,也就是遵守、顺从既有社会之规范,也即对规范负责的行为(从“使行为自觉或不自觉地符合规范”可以看出,李泽厚基本上也是属于这种观点);另一种则可以鲍曼为代表,他认为,个人的道德能力有“前社会的起源”,社会的作用不是“生产”个体的道德能力,而是“操纵”个体的道德能力,真正道德的行为是“对他人负责”的行为,而不是对规范负责的行为,“负责任并不意味着遵守规则;它常常要求个人蔑视法规或以法规不允许的方式行事”鲍曼:《生活在碎片之中——论后现代道德》,第3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