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社区治理的现实中,社区内部共有三种自组织力量:其一是居民(村民)委员会。这是最具有制度支持保证的社区组织。但是,如前所述,在居(村)委会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其成为一种主要执行政府任务、自上而下对社会进行组织和动员的官办组织,偏离了自治的制度设计。其二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这是由社区内业主组成的维护其相关权利的组织。主要分布在城市社区和城市化水平比较高的部分农村社区。其三是社区内的各类民间组织。包括以发展经济为主要使命的经济合作社,以发展兴趣和娱乐为主的歌舞、体育锻炼组织,以志愿服务为特征的社区志愿巡逻队、农村红白事理事会,以自服务为目标的老年人协会等。后二者,真正代表了一种自下而上的自组织力量,对于城乡社区发展起着体制内力量难以起到的作用。我们本章主要讨论后两种社区自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