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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详情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
欧阳可日
出版日期:
2012年5月
报告页数:
11页
报告字数:
9910字
所属图书:
深圳劳动关系发展报告(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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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版阅读
生成引文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05.273-283
秦晓南
李淯
古成
汤庭芬
摘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打击和遏制恶意欠薪、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但在立法设计中却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这显然忽视了对“责令支付”法律性质的认识,对“仍不支付”的主客观原因缺乏具体分析。直接将用人单位“仍不支付”本应承担的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直接界定为刑事责任,不仅导致司法机关如何界定犯罪面临较大的困惑,也限制和剥夺了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执法权限的行使。而第一款中自然人拖欠劳动报酬中有权责令支付的“政府有关部门”、第二款中“逃匿”的主体和认定程序等法律概念也并不明确,将直接影响到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需要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关键词:
劳动报酬
犯罪主体
相关法律概念
作者简介:
欧阳可日: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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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法定引发的犯罪主体研究
(一)如何界定第一款规定的“自然人犯罪”
(二)如何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共同犯罪”
(三)垫付工资的责任主体不能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
相关法律概念不明引发的犯罪客观方面研究
(一)如何准确界定“逃匿”
(二)如何准确界定“数额较大”
(三)如何准确界定“责令支付仍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