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初期,苏格兰济贫法制度保持着与英格兰和威尔士济贫法制度不同的特征,最主要的是济贫税的征收是非强制性的,1820~1830年,“苏格兰几乎所有内地教区和少数城市教区仍然是这样的”。很多内地教区曾经试行过强制征收济贫税,但根据苏格兰教会委员会的报告,其中的大多数教区“在1817年以前就已经停止实施,因为它导致贫民的内流”。虽然没有任何正式的强制性济贫税,教区不动产所有者却时常自行按照他们在教区所拥有产业的比例摊派,以弥补教堂所募款项和贫民所需款项之间的差额,很多乡村教区不动产所有者所募款项较少的原因与苏格兰农民当中强烈的家庭和邻里情谊相关,“这种情谊几乎是一切极贫的人一定可以得到相当的私人帮助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