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文语源学中,“信任”一词中的“信”,本意指诚实、真实和真诚无欺;“任”则指使用或任用。在《辞海》中,“信任”被明确界定为“信得过而托付重任”(程倩,2007)。可见,在中国文化中,信是任的前提,任是信的后果,建立在“信”基础上的“任”对每个中国人来说都不陌生。信任主要以交往关系为基础,信任与不信任之间也并不是静态的和绝对的,由信到不信,不信到信,可以相互转化。中国人的这种信任模式以理所当然的方式存在了几千年,几乎从未受到挑战。第一个提出挑战的人是韦伯。他根据信任对象区分出两种信任类型。一种是“特殊信任”(particularistic trust),指以血缘性社区为基础,建立在私人关系和家庭或准家族关系之上的信任;另一种是“普遍信任”(universalistic trust),指以信仰共同体为基础,建立在有相同信仰或利益之上的信任(彭泗清,1999),并提出中国人的信任不是建立在信仰共同体基础之上的,而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的,因此对血缘关系以外的人存在普遍的不信任(韦伯,1995)。福山对韦伯的观点进行了延伸和发挥,认为美、日、德属于高信任度社会,而中国、意大利、法国等属于低信任度社会(福山,1998)。作为对韦伯、福山等国外学者有关中国人信任行为的偏见的回应,中国学者提出了中国文化背景下信任的概念指标、信任结构、信任模式,以及维持信任和产生信任的机制等(张云武,2009)。然而,无论是中国文化的多元性(King,1991)、信任行为的时代性(Wong,1991;Kao,1991;陈介玄、高承恕,1991;郑伯,1995),还是信任结构的复杂性(王飞雪等,1999),似乎都不能回答中国社会存在的普遍不信任问题(彭泗清,1999)。但有一点却是学者们的共识:建立在“差序格局”上的传统中国人际关系中,社会信任程度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