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仓是中国古代民间仓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新津县的社仓始建于乾隆时期,分别建于长乐、太平、兴义三乡,并由社仓经首经管。社仓经首是社仓的管理者,由民间公举地方士绅担任,主要负责社仓社谷的借贷、社田置买、租佃等工作。清末时期,社仓的经营模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社仓取消了借贷谷物、收取息谷的做法,以管理社田、收取田租为主要经营方式。继而,社仓经首的职责与选任也随之转变,社仓经首更多的是代替地方政府行使管理仓储的职责,其自主权减少,国家对社仓的控制增强。同时,社仓经首与粮户以及新旧社仓经首之间的矛盾也越演越烈,导致越来越多的地方士绅纷纷推诿,不愿担任此职。这一现象,恰恰与以往学者的研究相反,晚清时期新津县国家控制仓储的能力加强,地方士绅对参与地方事务的兴趣呈减弱的趋势。这也为民国时期国家加强对地方事务的干预埋下了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