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对组织残疾人行乞这一违法行为上,现有法律存在着引导性不足和处罚手段有限的问题。在对组织残疾人行乞行为的处理中,重点应是组织行为,而对残疾人行乞行为则在考虑到国家、社会责任不足的前提下不应是打击的对象。加强对组织残疾人行乞行为的打击,在立法上应该进行宏观性调整,对国家、社会、个人三者之间的责任承担方式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在执法上应该注重对上游组织行为的打击,同时注意区分是否构成违法、是否构成犯罪。
组织残疾人乞讨法律应对
左袖阳:左袖阳,北京市社会科学院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