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工智能技术作为一种犯罪手段必将给刑事立法和刑法学基础理论带来风险和挑战。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层面对人工智能犯罪主体及责任的规定和研究尚处于具有相当大空白的初级阶段,难以完全调整现代以弱智能技术为犯罪手段的有关案件,更无法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超)强智能技术所带来的各种刑事风险和挑战。为更好地解决涉及人工智能刑事案件中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界定问题,提高现代警务执法力度和水平,北京市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以人工智能技术的特点和功能为手段,大力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警务实战中的应用,为首都网络安全防控提供技术支持和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