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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算法治理实践的新发展与我国算法综合治理框架的构建

作者:
曾雄 梁正 张辉
出版日期:
2024年1月
报告页数:
16页
报告字数:
13869字
所属图书:
敏捷与协同:人工智能治理理念与实践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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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算法治理是实现人工智能“向善”的重要一环,算法监控、算法歧视、算法滥用等问题频发,治理算法迫在眉睫。但算法治理不是一场“打地鼠游戏”,应为算法建立一套体系化的综合治理框架。以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手段和治理模式这五项治理要素为维度,对比分析欧盟和美国算法治理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这些域外算法治理的最新实践可以为我国构建算法治理框架提供借鉴。基于此,本文提出:在治理目标上,实现算法可问责与算法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治理主体上,通过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算法治理合力;在治理对象上,从算法应用主体和应用场景角度拓宽算法治理的范围;在治理手段上,补强司法救济和技术治理措施;在治理模式上,优化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共治模式。

关键词:

社会治理协同共治人工智能算法治理

作者简介:

曾雄: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学。

梁正: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科技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方向为科技政策、创新管理、新兴技术及其治理。

张辉:浦江国家实验室(上海人工智能实验室)青年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人工智能治理、博弈论与政策设计。

文章目录
·引言
“治理五要素”视角下欧美算法治理实践的比较
  • (一)治理目标:欧盟以前瞻性的立法和监管谋求规则主导权,美国秉持敏捷性的监管原则鼓励技术创新和发展
  • (二)治理主体:欧盟的治理主体为数据保护机构,美国的治理主体较为分散和多元
  • (三)治理对象:欧盟和美国都重视对市场私主体和公共管理机构相关算法问题的治理
  • (四)治理手段:欧盟和美国都提出了算法影响评估作为制度性工具
  • (五)治理模式:欧盟和美国都采用多元主体参与、协同共治的模式
我国算法治理的现状与问题
  • (一)治理现状
  • (二)主要问题
构建我国算法治理的综合性框架
  • (一)在治理目标上,实现算法可问责与算法经济高质量发展
  • (二)在治理主体上,通过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算法治理合力
  • (三)在治理对象上,建立一套共性的规则和标准后统筹考虑多元应用场景
  • (四)在治理手段上,补强司法救济和技术治理措施
  • (五)在治理模式上,优化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共治模式
·研究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