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体现了新的理念,设定了新的制度。归结下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明确并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尊重人们的善良愿望,保护人们的慈善热情,支持基金会的公益善举,是该条例设计制度的基础。条例明确基金会必须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而设立,要求基金会的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条例放松了对基金会“挣钱”的管制,杜绝了基金会“分钱”的可能,保障了“花钱”的公益性,使得基金会“聚财有道”、“散财有方”。
第二,促进公益事业主体的多元化。条例通过对基金会进行分类管理,采取区别政策,大力发展民间基金会,促进社会力量对公益事业的参与。条例还允许境外人士在中国内地设立基金会,允许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这些规定有助于促进公益领域的多元化,有利于在公益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有效利用国际民间组织的管理资源和实际经验,也有利于我国的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全球化的进程。
第三,提升基金会的公信力。基金会作为公益组织,担负神圣的公益使命,享受着优惠的税收政策,汇集着丰富的社会资源,赢得了崇高的社会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