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一种解决纠纷的专门活动。由于人类生活的复杂多样性,旨在“定分止争”的司法活动也是千姿百态的。站在不同的观察视角,可以看到不同的司法类型。在法律辞典和法律教科书中,司法主要是法院执掌之事,是一种重要的国家职能。这种类型的司法,由于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机关来操办的,而且,它所依据的规则主要也是国家制定法,因此,我们可以从学理上,为这种类型的司法加上一个修饰词,称其为“国家司法”。但是,国家司法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在人类学或社会学的视野中,还存在着其他各种形式的解决纠纷的司法现象,比如,神判、宗族裁决、民间调解等等(〔美〕霍贝尔,1993;林惠祥,1991)。这些类型的司法活动,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在法律人类学或法律社会学领域,已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文献。由于这些解决纠纷的行为不是专门的国家机构做出的,它们所依据的规则也不是国家制定法,而是民间习惯法,因此,我们可以为这种类型的司法加上一个修饰词,称之为“民间司法”。